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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赶早,“关爱”不能迟到 |
今年全国的高温天气普遍来得太早——39.3℃!这是5月26日河北邢台南宫市的最高温度,也成为当日全国出现的最高温度。这个温度不仅成为河北今年出现的最高温度,也刷新了河北有记载以来历史同期高温纪录(5月27日《河北青年报》)。还有,在北京,26日午后最高气温达37.2℃,创下1951年以来历史同期最高值。与往年相比,今年出现高温天气(气温超过35℃)时间提前半个月(5月27日《北京晨报》)。 烈日高悬、干燥高温的夏季是一个难熬的季节,尤其是对那些工作在一线的普通劳动者而言。当人们躲在空调房里享受清凉的时候,建设工地上的农民工、工厂里的许多工人以及马路上的交通警察等,却正在高温下挥汗如雨。人的正常体温是36℃左右,当外界气温达到 35℃时,人体就会感到不适;当气温超过人的体温,在户外长时间劳作就有可能引起中暑。 在高温作业保护方面,我国除了1960年7月1日出台的一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外,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劳动者在高温情况下给予法律层面立法保护和人文关怀的法律、法规。这是一种严重的司法滞后。正因如此,各地政府近年来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以人性化的行政管理举措,去关爱一线劳动者——譬如,缩短劳动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再譬如,发放防暑降温药品或者保健品,等等。在法律保护缺位的情况下,“地方规定”起到了弥补的作用,值得赞赏。那么,今年的高温既然早到,管理者在制度上和行动上的高温关怀也应该启动了,不要墨守陈规,非得等到进入概念上的夏季才展开。 高温赶早,“关怀”不能迟到。工作性质决定了一些人必须在高温之下坚守岗位,在高温早早来临的气候环境下,必须要尽快启动高温预警和保护机制,举起高温劳动保护伞,这些公众尽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面对提前的高温,关爱必须随之落到在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身上,这种人文关怀考验着管理文明和管理责任。 在超过人体正常限度的环境下连续作业,是一种特殊劳动,应该得到特殊的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今年的高温赶早了,期望各地方、各单位及时有效的高温劳动防护措施不要姗姗来迟;当然,我们更期待的是,相关的高温保护立法应加快脚步。(陈一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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