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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如何保护著作权?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这个规定看,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通过这个案件,我觉得著作权法的规定,似乎存在不足。 确实,在一些情况下,应当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就高考试卷来说,首先是出于试卷保密的需要,要求使用文章时与著作权人一一进行联系是不可能的。而且出高考试卷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被使用文章的著作权人许可权有可能与之发生冲突,比如被使用文章的著作权人可能会不同意其文章被使用,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却不应进行限制,因为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利与出高考试卷的公共利益并不冲突,为什么要限制呢?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在这样的目的下,其实更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使是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当提倡尽可能地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而现有的法律把选择权不加限制地交给使用者,并不利于对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保护。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确实不是商业行为,也可能不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但这并不是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充足理由。这样规定的结果很可能形成不尊重著作权人权利的后果,比如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即支付报酬也可以,不支付报酬也可以,现在胡先生却是“要”也“要”不来。 所以,就案论案,我认为,法院判决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可以不支付报酬无可指责。但就法律规定本身来说,我觉得还有不足,值得探讨。 观点二 高考试卷使用文章不署名做法不合法 何向东:对于胡先生及大多数人来说,可能不会过多在意是否付酬,因为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文章被高考试卷使用是一种荣誉,其更在意的是高考试卷应当给自己署名。那么,该不该给著作权人署名呢? 孙健: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认为高考试卷使用文章可以不署名,理由有三点: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规定;二是出于对考生的考虑;三是有惯例。对此,我觉得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是“应当”而非“可以”,怎么能不署名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具体到高考试卷中,我觉得如果出一首诗让考生答作者是谁、作品名称是什么,可能属于“作品的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情形,就胡先生的作品使用情况来看,似乎并不适用。 其次,判决称不为作者署名是为了考生考虑,理由似乎也不充分。因为有人统计,2007年的全部18套高考语文试卷中,也有使用文章署名的情况,如北京卷标明“取材于吴伯凡《‘核心竞争力’:福音与诅咒》”;重庆卷标明“节选自冯骥才《民间艺术的当代变异》”;江西卷标明“转引自《新华文摘》2007/2,有删改,作者为凝石”;安徽卷标明作者为金开诚;广东卷一篇文章标明作者为王生平,另一篇标明“节选自[法国]多米尼克·夏代尔《音乐与人生》”;山东卷标明“新华社1997年8月3日电”,作者署名杨明、马小林;宁夏、海南卷标明“选自《叶圣陶和他的世界》第九章,有删节”等,这些考卷为什么给署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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